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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

    发布时间:[2021-07-29]

     

       近日,有关单位就《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》做出了修改。经梳理核对,共对《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》等4个规范性文件中与《行政处罚法(2021修订版)》第16条不一致的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。
      (一)关于印发《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      将文件第15条中“并予以通报批评,”予以删除;
      第18条中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、”予以删除。
      (二)关于印发《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      将文件第54条中“,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”予以删除;
      第57条中“给予通报批评,”予以删除。
      (三)关于印发《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      将文件第26条中“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通报、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”修改为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”;
      第29条中“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”修改为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业基地资格”;
      第30条中“可以给予限期整改、通报批评、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”修改为“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”;
      第31条中“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;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”修改为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”。
      (四)关于印发《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      将文件第31条中“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、全院通报、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”修改为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医师资格”;
      第33条中“通报批评、”予以删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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